西藏历史背景 (第3/3页)
1750年,再次调整管理西藏的行政体制,废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厦”,规定了驻藏大臣与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务的体制。
1793年,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与及其他大活佛转世、边界军事防务、对外交涉、财政税收、货币铸造与管理,以及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29条。此后100余年,29条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坚决驱逐帝国主义势力;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藏军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
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现行制度及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西藏的社会改革,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
喇嘛和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西藏各阶层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领袖也表示坚决支持。从此,西藏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1954年,喇嘛、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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