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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度,制定了证券利益披露条例,但这个条例直到1991年才宣布生效。证券利益披露条例的目的在于公开内部人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该条例规定了两类人负有利益披露义务,一类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s及实际上履行董事、行政总裁职能的有关人员。其中,行政总裁相当于国内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在香港行政总裁是指由公司聘用的、在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下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人,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行政总裁另一类是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大股东sbsnsrrs,并且包括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受其控制的机构rprnnrb。这两类人员在开始担任职务时或开始取得相应地位时,都负有初始披露义务此后,如果股份或地位发生变动,还要作持续的信息披露。至于需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

    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实际上是香港为防止内幕交易所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r。但是,对付这样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光是预防性措施远远力不从心。当前道防火墙被突破后,内幕交易将遭遇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壁垒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1991年9月1日和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同时生效,随后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多次修订,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及惩治内幕交易的需要。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由导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审裁处、上诉及其他杂项共5部分、36节原来共有44节,后将3744节删去及其附件证券内幕交易命令注册规则组成。

    也即是说,香港证券真正对内幕交易开始调查,始于九一年。在此之前,香港证券弊病丛生,内幕交易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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