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巡视4 (第2/3页)
了出来。
“臣亦请大王……”两艘海舟,恰好一人一艘,红牼也有这样的想法。
“不佞不准。”熊荆不等红牼说完就说出自己的意见。他反问道,“为何要分开?”
“禀大王,我等言语不通,恐无法同舟共御。”欧柘背上开始冒汗。
“那你现在所说又是何言?”熊荆的再次反问让欧柘无言。除了庶民,被楚国统治的这几十年,越人贵族也学会了楚语,交流并无障碍。“不佞心中无分楚人越人,你等都是不佞的臣子和臣民,御舟、造舟之术日后也将一并传授。你等是贵族,若是贵族已开始区分你我,那士卒如何?庶民又如何?”
“臣……”欧柘揖的更深,熊荆虽幼,但君王的威势比先王熊元更甚。
“敢问大王,”始作俑者越人大夫陆茁揖了过来,“去岁朝廷所言复国之事是否行之?”
楚国的县邑不是分给誉士就是承包给了公族,复国似乎变得渺茫不可期,熊荆也从未解释今后是否复国、如何复国。治下诸地唯有越国未灭,所以越人对复国最抱期望。现在陆茁问起,熊荆也不回避,直言道:“若是越地皆封于越人,所封越人又愿意以越君为王,只要彼等不违与不佞的约定,不佞无意阻拦。”
熊荆话说的极为拗口,陆茁呆了一会才明白熊荆的意思,他道:“敢问大王,受封之人是楚臣还是越臣?”
“皆是。”熊荆笑道。封建制下一个臣子可以侍奉两个君王,如等后世公司制下一个供应商可以供应两家或更多家公司。供应商是独立的,他不隶属于甲公司,也不属于乙公司,但它与甲、乙都存在供应合同,两家都要兼顾,都要履行合同。
可惜的是,以先秦未衰落前的宗法制度,或以秦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君主制,要理解这一点有些困难,所以陆茁很是错愕,“臣不解,既为楚臣又岂能为越臣?”
“你等是越人这一事实不佞不想改变。”熊荆解释道:“以武原君区秦将军为例,不佞赐予他封邑,他便要履行封主之义务:在不佞征召时必须率军为不佞征战。他臣服越君只要不违反这个约定,不佞无意收回封邑。
若武原的誉士、甲士、庶民不反对,他也可以为越君征战,不佞无意阻止,因为这是区秦将军的自由,他有征伐除楚国以及楚国盟友之外一切邦国的权力。”
“这……”陆茁开始无语。宗法制度下血缘最为重要,财产权并没有明晰。当然,如果天子要想收回封出去的城邑,如果不进行同等的利益交换,便只能以出兵讨伐作为胁迫。从名义上说,封主一无所有,但承包制下封邑已经明确为封主所有,这是他的私产。一旦变成私产那性质就不一样了,身为武原邑封主的区秦为何要为越王征战,越王又能给他什么好处?
忠贞不二已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信守诺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