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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第1/3页)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看官!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鳌等八人道:"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气?如何不恼?

    原是禁受不起。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袁总统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具在,无可讳言。

    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阅其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员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决,即应免职,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之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自爱有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务,范围甚广,行政实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当之处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云云,是不遵约法,另设平政院,乃使行政诉讼,亦隶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宪政体,固如是乎?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美国两院规则内有之,而宪法上并无明文;今草案第五条,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委员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试问能否代表两院意见,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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