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回 忍签约丧权辱国 倡改制立会筹安 (第2/3页)
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陆曹两人,共同阅毕,不由的发了一怔,几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还是曹汝霖口齿较利,便对日置益道:"五号中所说五项,应即脱离,究竟是哪五项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顾问,学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国南方诸铁路,与兵器及兵器厂,暨日本人布教权。这五项允许脱离,容后协商便了。"容后协商四字,又是后来话柄。陆徵祥道:"敝国与贵国,素敦睦谊,难道竟无协商的余地么?"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经说明,敝政府不能再让。就使本驻使有意修正,也是爱莫能助了。"乐得客气。说毕即行。曹汝霖随送道:"贵驻使是全国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点。"日置益稍稍点头。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递交说明书,内开七款如下:
(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对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订,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至于本项及(四)(五)两项,皆为例外,应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后之通牒要求之各项,中国政府倘能承认时,四月二十六日对于中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条土地租赁或购买,改为暂租或永租,亦无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长期年限。且无条件而续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号第四条,警察法令及课税承认之件,作为密约,亦无不可。
(五)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国于租税担保借款之件,及铁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议一语,因其南满洲所定之关于同种之事项相同,皆可改为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又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商埠一项,地点及章程之事,虽拟规定于条约,亦可仿照山东省所定之办法,用公文互换。
(六)日本最后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该公司关系人,删除关系人三字,亦无不可。
(七)正约及其他一切之附属文书,以日本文为正,或可以中日两文皆为正文。
日置益递交此书,也不再置一词,匆匆去讫。袁总统即召集要人,连夜会议,未得要领。越日上午,续议一切,亦不能决定。至下午二时,又召集国务卿左右丞各部总长,及参政院长黎元洪,并参政熊希龄、赵尔巽、梁士诒、杨度、李盛铎等,开特别会议。由陆总长先行报告,然后袁总统出席开议。大众计无所出,惟陆海军总长,与参政中的激烈人物,尚主张拒绝,宁可决裂。袁总统只沉着脸,淡淡的答道:"山东、奉天一带,已遍驻日兵,倘或交涉决裂,他即长驱直入,我将如何对待?实力未充,空谈何益?与其战败求和,不若目前忍痛,从前甲午的已事,非一殷鉴么?"试问甲午之衅,谁实启之?今乃甘心屈辱,想是一年被蛇咬,三年怕烂稻索。徐世昌亦接着道:"越能忍耻,才得沼吴,现在只可和平了事,得能借此交涉,返求自强,未始不可收效桑榆呢。"语虽近是,无如全国上下,未肯卧薪尝胆奈何?大众闻言,不敢主战,随即多数赞成,决定承认。当由袁总统饬令备文答复,复经再三讨论,方拟定复文,派外交部员施履本,赍交日使察阅。日置益尚要求第五项下,添入"日后协商"四字,且言万不能省。施履本不能与辩,带还原书,乃再行改正。其文云:
中国政府,为维持远东和平起见,允除第五项五款,应俟日后另议外,所有第一、二、三、四项各款,及第五项关于福建交换文书之件,照日本二十六日修正案,及通牒中附加七条件之解释,即日承诺,俾中日悬案,从此解决,两国亲善,益加巩固。中政府爰请日使择日惠临外交部,整理文字,以便早日签定。此复。
复文缮就,即于五月九日,由陆总长徵祥,曹次长汝霖,赴日本使馆,当面送交。还要亲手送去,真正可怜。过了一天,日使日置益,赴外交部答谢。至十五日,日置益复至外交部迎宾馆,开条约会议,无非是照日本修正案,加入七条件解释,及各项来往照会,共同订定,作为中日合约。到了二十日,两造文书,统已办齐,乃商定二十五日,在外交部迎宾馆,彼此签字。约中署名,一面是大日本国大皇帝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一面是大中华民国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互相比较,荣辱何如?共计正文三份,换文十三件,换文即照会。小子前已叙录约文,看官即可复阅,毋庸一一重述了。应用简笔。袁总统恐丧失权利,或致众愤,除密电各省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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