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章 李胜利的人际关系图 (第3/3页)
。陆川率先开口:“现在所有线索已形成初步闭环——周明因害怕李胜利举报欠薪与卫生问题,编造‘郊区排烟设备维修’的谎言,将李胜利诱骗至排水渠上游的拆迁工地附近,用工地砖块打击李胜利头部致其昏迷,再用棉质布条的或自身外套衣袖的勒颈致其死亡;之后用黑色面包车将尸体运输至排水渠,用帆布布袋包裹后抛入渠中,过程中遗落扳手碎片、烟蒂、纤维等痕迹;周明的身高、体重、鞋码、车辆特征,均与现场勘查、尸检结果完全吻合,具备重大作案嫌疑。”
“我同意陆队的判断,”杨林接过话头,“目前的关键是固定周明的作案证据,建议技术科优先完成三项检测:一是比对周明黑色面包车的轮胎花纹与现场发现的 43码鞋印,若能匹配,可直接关联其与抛尸行为;二是检测周明家中或餐馆内的‘褐色棉质工装’,比对纤维成分与现场发现的粗纤维;三是提取周明的 DNA,与现场烟蒂上的 DNA进行比对,若能匹配,可锁定其为抛尸者。”
“另外,”杨林补充道,“建议扩大拆迁工地的勘查范围,寻找可能的第一案发现场——李胜利的工具包、维修工具的扳手、螺丝刀的尚未找到,很可能被周明丢弃在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中,找到这些物品,可进一步完善证据链,证明李胜利曾在工地停留并与周明搏斗。”
王帅提出补充建议:“我们可以围绕‘周明的资金与行踪’展开深入调查,一是排查周明案发前的资金流水,看是否有‘提前支取 5000元’的记录的与‘修完结 5000元工资’的谎言对应的;二是调取周明手机的定位记录与通话记录,确认其‘案发当晚 10点至凌晨 1点’是否在排水渠周边活动;三是走访周明的亲友,看是否有人‘案发后收到周明赠送的物品’或‘听周明提及与李胜利相关的事’,寻找可能的证人或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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