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3章 全是难题,开庭之日。 (第1/3页)
罗大翔也是科普道:“无论如何,江雪当时要正当防卫的话,可以抓挠、踢打,甚至咬,毕竟她能够实施那种行为,就说明她已经控制了局面,她不利用这些方式攻击,却利用另外一种以暴制暴的方式.....除非法官是傻子.....”
“的确,要是从正当防卫来辩护的话,那也太离谱了,林律师不会犯这种错误的。”
一众律师也都赞成这个说法。
一致认为正当防卫完全不可行。
接着话题又回到了“精神失常”判定上,开始讨论该方向的难点。
有律师非常职业化的解释道:“刑法不承认一时的‘气愤’、‘冲动’或‘失控’可以免责。必须证明行为人在行为时,因精神性原因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或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而绝大多数现有案例表明,鉴定结论最多是‘辨认或控制能力明显减弱’
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还是要被判刑,这就达不到林律师所要的效果。”
有退休的老律师也是说道:“如果从这个方向辩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方式,辩护方提出行为人精神失常,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这与正当防卫,由检方反驳防卫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完全不同,辩护方压力巨大。
且完全依靠鉴定机构,如果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有利结论,辩护策略即刻失败。
我想,林律师应该接受不了这种无法自己掌控法律局面的情况。
除非他有办法给鉴定机构提供有力的证据。”
随即,各路大神也都上手开始分析。
提出了各种难点:
“难以与‘急性应激反应’划清界限!”
“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回溯鉴定的极端困难!”
罗大翔也提出:“检方或许会尖锐地指出,江雨的‘精神失常’是‘适时发生的疯狂’,即在最需要为自己行为开脱的时刻‘恰好’发病。他们会要求调取江雨案发前所有生活、工作、医疗记录,证明其从未有精神病史,从而质疑辩护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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