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章 控制资本的三条准则 (第3/3页)
那么现在,可以强制规定,股份制必须三人以上,称之为稀释股份。
有什么事,三人商量着来。
但三人不可能完全一条心,股份可以转卖,还可以进行稀释。
总而言之,目的就一个,分化!
当然,以上这个股份制,跟个体户没关系,针对的是月收入,至少一千贯以上的。
也就是,月收入一千贯以上的必须执行股份制,而一千贯以下的,可执行可不执行,全看自己。
比如有人创业艰难,但手里有技术,他可以找有钱人合伙,一个出钱,一个出力出技术,也能够成立股份制。
第二点,区域化管理。
所谓区域化管理,并不是说某个商贾,就只能在某个地域行商,而不能进入其他区域。
而是说,任何原料,都不能由一家买断。
比如东家有一百头羊,需要一次性卖出去。
但他不能只卖给一个商人,最少要卖给三个商人,更多也无妨。
大致上的方向就是这样,具体的细则需要商业部去思考,去讨论,朕最后定夺。”
这第二条,有一个绝对的好处,就是可以防止强行低价收购。
中间商本来就是赚的最多的,还强行低价收购的话,百姓最终就会入不敷出,这是打击百姓的积极性,是不允许的。
一切从头开始,就这一点好,阻力很难形成。
若是等资本化真正成型,再这么搞的话,到时候多的是阳奉阴违的人。
“第三条,成立抵押金制度!
凡是店铺及以上,在商业部登记的时候都需要缴纳抵押金。
这个抵押金,除了每年上交纯利益的十分之一,开始还要交总投资额的十分之一。
在这家商贾出现投资失败,或者雇佣的人出现伤残,未发工钱等情况时,用于赔付。
若是不够,直接查封,先行赔付之后,再进行清算。
当然,既然是押金,在某些时候就得还给人家。
比如说,商铺经营不下去了,在查清楚没有拖欠的情况下,所有押金返还,以给予其生活保障。”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