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12章 徐德:这根本就不是枪!【二合一七千字!】  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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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章 徐德:这根本就不是枪!【二合一七千字!】 (第3/3页)

。”

    “随後,於8月24日,两份鉴定回执交给法院。”

    说到这。

    徐德微微顿了顿,开口提醒了众人一句。

    “这两份回执报告,是早已被案件记录在内,经由法院、检察院、被告、原告四方所知晓!”

    “而这两份报告便是......”

    “《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以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

    “上述两份报告,完全可以充当我方辩诉角度的依据。即:致魏田死亡的器械并非枪械!”

    话落。

    这下。

    众人算是彻底看清他手中的两份材料,整个人不由愣了又愣。

    早...早已记录在内?

    “不...不对!”

    “被告方,请你方考虑好再进行开口!”

    原告人席位。

    律师王燕好似是意识到什麽,回过神後连忙开口,焦急辩解着。

    “案发後,警方曾根据死者体内残留的弹丸,委托法医做出一份鉴定。”

    “其中,报告上明确写明,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弹丸,爆发出‘60焦耳’的动能!”

    “虽动能较小,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只要爆发出超过1.8焦耳的动能,即可按其余信息判定凶器归属。”

    换句话说。

    60焦耳的能量,虽然难以致人死亡,但这跟判定是否为枪无关。

    所以。

    有关《枪械稳定动能检测》的鉴定...理论上最多只能当一个减刑辩诉。

    可以在什麽领域减刑?

    依旧是《刑法》16条,‘意外事故’。

    即:动能较小,在可预料到,但极小概率才会导致人员死亡的‘意外致人死亡罪’!

    这也确实。

    只不过.......

    “原告人,请不要擅自打断我方发言,若有下次,我方有权向审判台对你方申请逐出庭审处置!”

    徐德先是威胁对方一言,不等对方开口辩驳,便又道:

    “况且。”

    “我方,什麽时候说是依照动能判定,作案凶器是否为枪的?”

    “更别提凶器本身就不具备所谓的动能。”

    说着。

    他没有犹豫,在书记员将两份材料递交上去後,又从林月那,抽出一份《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的鉴定。

    “诸位,这是一份有关凶器结构鉴定的报告。”

    “其中,鉴定中,明确说明凶器不存在任何‘击发装置’。”

    审判台上。

    翻开材料,审判长赵忠看向材料,立马就按照记忆,找到了上面那有关分析器械结构的回执。

    这麽一看。

    审判长赵忠有些迟疑住。

    回执报告上,只描述了这玩意存在什麽装置,没有以枪的角度说不存在什麽。

    因此,他们一开始还没注意到,但经过徐德这麽一赤裸裸的提醒。

    眼下再看......

    回执报告上...还真没一个存在‘扳机装置’的字眼!

    “异议!”

    公诉席中。

    此刻。

    检察官梁秉信,好似是被什麽欺骗了一样,他脸色微红,表情却十分严肃,此时屏息凝神,将心沉到了谷底,沉声说道:

    “审判长。”

    “依据《东国人民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

    “有关枪械鉴定中,没有任何一条说明,一个器具是以是否存在‘击发装置’进行裁定是否为枪的!”

    还是那句话。

    民间手艺人多。

    你设置的鉴定标准越是繁杂,越是细节,那麽,手艺人就越是高兴。

    电击击发装置这种玩意,哪怕是2003年都有。

    你写具备击发装置才算枪,而电击击发也算?

    气枪了解一下!

    所以,为了保守起见,便直接从‘类型’上一刀切,包含的东西就那三样。

    不过。

    徐德听到这话,却是一脸不耐的开口道:

    “公诉方,请你方注意庭审纪律!”

    众所周知,徐德向来遵纪守法。

    这怎麽一个个的偏要在自己说话的时候打断?

    哪怕是检察官也不能这麽干!

    “如若公诉方再扰乱秩序,那我方......”徐德顿了顿,刚想说将其逐出法庭,但意识到对方身份後,便说不出了。

    为什麽?

    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

    是的。

    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律师、当事人回避,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

    徐德想了想,索性收敛语气,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

    “那我方,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

    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

    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

    不过此时。

    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

    检察官梁秉信,此时呼吸稍稍急促,大脑中快速思索,转瞬间,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沉声道:

    “审判长,有关枪械的判定,依据《枪管法》第46条,原文明确规定。”

    “其中,核心认定标准有三点。”

    “致伤力、动力、管状物!”

    “其中,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装置。”

    “而《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这份回执鉴定中,也明确规定具备‘发射装置’,也就是‘管状器具’,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

    这两点就是核心观点。

    其中,有关上述动力...这玩意包含万象,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

    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将气压、火药、机械动力、电都算了上去。

    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

    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不属於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但只要具备动力,那麽,这核动力也算。

    当然,如果你能造出来,也许《枪管法》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

    此外。

    至於致伤力......

    “根据鉴定,凶器所爆发出的动力,明显已经超出标准的‘≥1.8\\/平方厘米’的判定!”

    公诉席。

    检察官梁秉信微微吸了口气,让自己的情绪缓解下来。

    待到思绪冷静多了,梁秉信这才缓缓开口道:

    “除此外,案件受害者魏田已经死亡。”

    “致伤力也达成。”

    “综上所述,就本案,涉案凶器与凶杀方式,均符合枪管法中鉴定标准。”

    “也就是说,此凶器...本质就是一柄枪!”

    一个凶器,有枪管,能杀人,有动力,这基本就是枪了。

    这很符合司法从业人员的常识。

    但问题来了。

    “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异议要表述。”

    “有关公诉席所说,我方认为并无纰漏,但,枪管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一条‘管状器具发射’!”

    被告席。

    徐德此时站起身来,他只是淡淡开口说了一句,旋即缓缓顿了顿。

    紧接着。

    就看到徐德一只手比了个‘ok’的手势,食指和拇指比了个‘o’,另一只手则是攥住只伸出一根食指。

    旋即。

    徐德挑了挑眉,他试探着将食指往‘ok’里塞入,而同时间。

    他的声音也随之而来。

    “公诉人,请问。”

    “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它是从‘管状器具’里发射出去的吗?”

    话落。

    公诉席,检察官梁秉信刚想说话,但紧接着,整个人愣住。

    他嘴唇微微蠕动,面色逐渐从黄转为红,像是熟透的烧鸭。

    徐德再次挑了挑眉,眉宇间可谓龙飞凤舞,他盯着这黄石黄检察官的好友,又试探着询问。

    “是吗?”

    “公诉方,请你方正面回答一下我方问题。”

    “请问...导致魏田死亡的弹珠,是否是倚靠管状器具,从枪管中发射出去的!?”

    “请你方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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