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徐德:这根本就不是枪!【二合一七千字!】 (第3/3页)
。”
“随後,於8月24日,两份鉴定回执交给法院。”
说到这。
徐德微微顿了顿,开口提醒了众人一句。
“这两份回执报告,是早已被案件记录在内,经由法院、检察院、被告、原告四方所知晓!”
“而这两份报告便是......”
“《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以及《枪械稳定动能检测》!”
“上述两份报告,完全可以充当我方辩诉角度的依据。即:致魏田死亡的器械并非枪械!”
话落。
这下。
众人算是彻底看清他手中的两份材料,整个人不由愣了又愣。
早...早已记录在内?
“不...不对!”
“被告方,请你方考虑好再进行开口!”
原告人席位。
律师王燕好似是意识到什麽,回过神後连忙开口,焦急辩解着。
“案发後,警方曾根据死者体内残留的弹丸,委托法医做出一份鉴定。”
“其中,报告上明确写明,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弹丸,爆发出‘60焦耳’的动能!”
“虽动能较小,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只要爆发出超过1.8焦耳的动能,即可按其余信息判定凶器归属。”
换句话说。
60焦耳的能量,虽然难以致人死亡,但这跟判定是否为枪无关。
所以。
有关《枪械稳定动能检测》的鉴定...理论上最多只能当一个减刑辩诉。
可以在什麽领域减刑?
依旧是《刑法》16条,‘意外事故’。
即:动能较小,在可预料到,但极小概率才会导致人员死亡的‘意外致人死亡罪’!
这也确实。
只不过.......
“原告人,请不要擅自打断我方发言,若有下次,我方有权向审判台对你方申请逐出庭审处置!”
徐德先是威胁对方一言,不等对方开口辩驳,便又道:
“况且。”
“我方,什麽时候说是依照动能判定,作案凶器是否为枪的?”
“更别提凶器本身就不具备所谓的动能。”
说着。
他没有犹豫,在书记员将两份材料递交上去後,又从林月那,抽出一份《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的鉴定。
“诸位,这是一份有关凶器结构鉴定的报告。”
“其中,鉴定中,明确说明凶器不存在任何‘击发装置’。”
审判台上。
翻开材料,审判长赵忠看向材料,立马就按照记忆,找到了上面那有关分析器械结构的回执。
这麽一看。
审判长赵忠有些迟疑住。
回执报告上,只描述了这玩意存在什麽装置,没有以枪的角度说不存在什麽。
因此,他们一开始还没注意到,但经过徐德这麽一赤裸裸的提醒。
眼下再看......
回执报告上...还真没一个存在‘扳机装置’的字眼!
“异议!”
公诉席中。
此刻。
检察官梁秉信,好似是被什麽欺骗了一样,他脸色微红,表情却十分严肃,此时屏息凝神,将心沉到了谷底,沉声说道:
“审判长。”
“依据《东国人民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
“有关枪械鉴定中,没有任何一条说明,一个器具是以是否存在‘击发装置’进行裁定是否为枪的!”
还是那句话。
民间手艺人多。
你设置的鉴定标准越是繁杂,越是细节,那麽,手艺人就越是高兴。
电击击发装置这种玩意,哪怕是2003年都有。
你写具备击发装置才算枪,而电击击发也算?
气枪了解一下!
所以,为了保守起见,便直接从‘类型’上一刀切,包含的东西就那三样。
不过。
徐德听到这话,却是一脸不耐的开口道:
“公诉方,请你方注意庭审纪律!”
众所周知,徐德向来遵纪守法。
这怎麽一个个的偏要在自己说话的时候打断?
哪怕是检察官也不能这麽干!
“如若公诉方再扰乱秩序,那我方......”徐德顿了顿,刚想说将其逐出法庭,但意识到对方身份後,便说不出了。
为什麽?
因为法庭没有驱逐公诉方这一说法。
是的。
法官最多可以让证人、律师、当事人回避,却不能让公诉人回避。
徐德想了想,索性收敛语气,语气十分大方的开口道:
“那我方,将会对你方表达强烈的不满!”
表达出来有没有用你别管。
反正说肯定是得说的!
不过此时。
公诉席却是没闲心理会徐德的意见了。
检察官梁秉信,此时呼吸稍稍急促,大脑中快速思索,转瞬间,便想到当初所依据的法例,当即无视对方的抗议,沉声道:
“审判长,有关枪械的判定,依据《枪管法》第46条,原文明确规定。”
“其中,核心认定标准有三点。”
“致伤力、动力、管状物!”
“其中,动力既没规定是否具备稳定发射条件,也没规定必须存在击发装置。”
“而《凶器机械结构定性鉴定》这份回执鉴定中,也明确规定具备‘发射装置’,也就是‘管状器具’,即枪械所具备的枪管。”
这两点就是核心观点。
其中,有关上述动力...这玩意包含万象,可以说只要能制造出动力都算。
直接一举掐灭了一些可以走漏洞的违法想法,将气压、火药、机械动力、电都算了上去。
如果你设计出一把枪。
哪怕这把枪是核动力,不属於立法时所存在的所有动力来源,但只要具备动力,那麽,这核动力也算。
当然,如果你能造出来,也许《枪管法》这法律就对你失效了。
此外。
至於致伤力......
“根据鉴定,凶器所爆发出的动力,明显已经超出标准的‘≥1.8\\/平方厘米’的判定!”
公诉席。
检察官梁秉信微微吸了口气,让自己的情绪缓解下来。
待到思绪冷静多了,梁秉信这才缓缓开口道:
“除此外,案件受害者魏田已经死亡。”
“致伤力也达成。”
“综上所述,就本案,涉案凶器与凶杀方式,均符合枪管法中鉴定标准。”
“也就是说,此凶器...本质就是一柄枪!”
一个凶器,有枪管,能杀人,有动力,这基本就是枪了。
这很符合司法从业人员的常识。
但问题来了。
“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异议要表述。”
“有关公诉席所说,我方认为并无纰漏,但,枪管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一条‘管状器具发射’!”
被告席。
徐德此时站起身来,他只是淡淡开口说了一句,旋即缓缓顿了顿。
紧接着。
就看到徐德一只手比了个‘ok’的手势,食指和拇指比了个‘o’,另一只手则是攥住只伸出一根食指。
旋即。
徐德挑了挑眉,他试探着将食指往‘ok’里塞入,而同时间。
他的声音也随之而来。
“公诉人,请问。”
“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它是从‘管状器具’里发射出去的吗?”
话落。
公诉席,检察官梁秉信刚想说话,但紧接着,整个人愣住。
他嘴唇微微蠕动,面色逐渐从黄转为红,像是熟透的烧鸭。
徐德再次挑了挑眉,眉宇间可谓龙飞凤舞,他盯着这黄石黄检察官的好友,又试探着询问。
“是吗?”
“公诉方,请你方正面回答一下我方问题。”
“请问...导致魏田死亡的弹珠,是否是倚靠管状器具,从枪管中发射出去的!?”
“请你方作答!”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