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3章 我想让他继续抢救 (第2/3页)
被疼痛逼到绝望。
护理部提出了连续镇痛和呼吸困难处理方案。
内科医生负责调整药物,护理团队二十四小时记录疼痛、意识、呼吸和血氧变化。
中医科可以在患者清醒、同意并且病情允许时,进行针灸和温和调理。
林长生补充了一条。
“所有治疗都要标明目的。”
“缓解疼痛就是缓解疼痛。”
“改善呼吸就是改善呼吸。”
“不能对患者暗示某种治疗会加速或延缓死亡。”
法律顾问点头。
“这点非常重要。”
“如果治疗的直接目的在于减轻痛苦,即使存在潜在风险,也与主动致死不同。”
县卫健系统代表问:“患者如果要求停止抢救,医院能否执行?”
“需要结合具体抢救措施讨论。”
法律顾问回答。
“不能把所有治疗一概归为无意义,也不能在患者已经无法表达时,完全忽视此前的明确意愿。”
赵广平问:“所以需要提前完成预立医疗照护计划?”
“是。”
“患者要明确哪些措施愿意接受,哪些措施不愿意接受。”
林长生看着桌上的病历。
这件事比签一张捐献书复杂得多。
陶知真正想要的,不是简单地放弃治疗。
他想在还能表达时接受必要的救治,想在不可逆转时避免无意义的痛苦抢救,想把最后一点清醒留给家人。
这不是一句“救”或者“不救”能概括的。
第二次会议持续了三个小时。
最终形成了初步意见。
第一,立即启动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和医学评估。
第二,患者仍接受必要的症状控制和并发症处理。
第三,医院不得实施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
第四,若病情进入不可逆转的终末期,应以舒缓医疗和临终关怀为主。
第五,患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对气管插管、心肺复苏和其他侵入性措施的意愿。
第六,所有决定必须由患者在清醒时充分知情后完成,并由家属、法律人员和医护人员共同见证。
下午,林长生把方案逐条告诉陶知。
陶知听得很认真。
“如果我呼吸衰竭,插管能让我多活几天,要不要插?”
“这取决于你当时的意愿和具体情况。”
“如果插管只能让我昏迷,不能恢复清醒呢?”
“你可以提前表达不接受。”
“如果有机会恢复呢?”
“那就需要根据病情重新评估。”
陶知想了很久。
“我希望保留清醒。”
“如果插管后有机会恢复清醒,可以短期接受。”
“如果判断不会恢复,就不接受长期机械维持。”
林长生把这句话记录下来。
“你还需要知道,临床判断不是百分之百准确。”
“我知道。”
“所以方案里要写清楚复评时间和停止指标。”
“写。”
陶远听完后,终于开口。
“如果我不同意怎么办?”
林长生看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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