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第十节 (第2/3页)
关 “政法处长”调入到“东西富裕县”兵役局任局长的“窦军潘燕”,阅读完“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后就对“地级市”中级法院执行庭长“黄花桂枝(女)” 非常气愤地说:你们法院审判庭的(54号)“判决书”是个错误的“判决书”!无论县级单位“兵役局”由地方政府“单一管理”。还是由军队与当地政府“双层管理”,“兵役局”的办公楼产权都属地方政府!“兵役局”长对办公楼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抵押出售的权力。原“兵役局”长王光荣在对建筑商“孙大密文”的“还款承诺书”中,提出用兵役局办公楼“东西向一层”5间(套)办公室抵押偿还”的行为,属于拿他人(第三者)财产偿还原告债务的欺骗行为!因为。办公楼的产权不属于王光荣所有!正如你拿我座的骄车去抵押哪名大个子法官的债一样,无论理论上(法律)还是现实生活中都行不通!你们法院审判庭依据一份具有欺骗性质的“还款承诺书”,竟然出台了这么一份犯有缺乏法律常识性错误的“判决书”。你作为你们同一个法院的执行庭庭长,对这类犯有逻辑性错误的“判决书”,你不但不向“院统领”提出纠正意见;反而将错就错,执法违法!你究竟是真的不懂法,还是装糊涂!我真没想到。你们堂堂的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法律素质仅如此低下!凭你们法院的一份“错误”的“判决书”,就要查封我堂堂的天军部队县兵役局办公大楼!在我担任兵役局长期间肯定行不通!
“地级市”中级法院执行庭长“黄花桂枝(女)”自从当执行庭长以来头一回碰到了“一鼻子灰”!她心中觉得对方说得有道理,但又不服气!我是按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依法办事,反过来还让他叽笑!这个新来的“貌不惊人语震人”的兵役局长与前任局长王光荣是截然不同的两类官!“黄花桂枝(女)”当时给“东西富裕县”兵役局局长“窦军潘燕”如是说:“你别仗着是服现役的军人、县统领常委委员、庶民议政代表的多重身份,就敢凌驾于法律之上。你刚才的言论属于藐视法庭!典型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你等着,我会与你这个藐视法庭的(兵役)军阀局长斗到底!”尔后便非常气愤的带着两名男法官离开了兵役局长“窦军潘燕”的三楼办公室。“地级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与军队县级单位的兵役局局长“窦军潘燕”第一回合的“遭遇战”就这样不欢而散。
[远景、近景加特写][旁白] 当从野战军第640何集团军机关调入的“政法处”处长“窦军潘燕”任“东西富裕县”兵役局长之职的上半年期间,“地级市”中级法院法官“黄花桂枝(女)”与“窦军潘燕”先后进行了三次从“唇枪舌战”到动用“兵”力的“pk”较量!第二次是在“地级市”中级法院执行庭“黄花桂枝(女)庭长办公室!时间一晃又过了一个月,又是一个周一的上午十点钟。“地级市”中级法院院部办公室通知“东西富裕县”兵役局长“窦军潘燕”下午13时50分前到执行庭长办公室参加协调会。主要协商原兵役局长王光荣用办公楼抵押偿还建筑商“孙大密文”54万元工程款有关事宜。“窦军潘燕”带兵役局后勤科科长黄德元一同参加了会议!参加协调会的人员共六人:执行庭庭长黄花桂枝(女);一位已退休的女庭长;一位男法官书记员;还有建筑商“孙大密文”。协调会由已退休的女庭长主持。首先发言的是建筑商“孙大密文”。
“我不管兵役局是归地方管。还是归军队管。欠债完钱,天经地义。原兵役局王光荣欠我54万元工程款,这是推卸不了的事实。今天把‘窦军潘燕’ 局长请来,就是为了按4年前的xyzj年9月xy日(54号)判炔书。尽快将兵役局办公楼一层东西向的5间办公室执行给我。”建筑商“孙大密文”对“东西富裕县”兵役局长“窦军潘燕”如是说!
“欠债完钱,没错!问题是你这个债,官司己打了三、四年,为什么要遗留至今呢!”兵役局长“窦军潘燕”对建筑商“孙大密文”如是说!
“前几年我迷糊,被原兵役局长王光荣‘忽悠’了。” 建筑商“孙大密文”对“东西富裕县”兵役局长“窦军潘燕”如是说!
“那你就继续迷糊三、四年吧。我干一、二年就转业了。到时你找接我的下任局长还钱吧!” 兵役局长“窦军潘燕” 对建筑商“孙大密文”如是说!
“‘窦军潘燕’局长,你新来乍到,吃的是‘皇粮’,拿的是军队工资,用兵役局办公楼抵押还债。这是法院判决过的,又不是用你单位的钱,你又何必哪么叫真!” “地级市”中级法院执行庭长“黄花桂枝(女)”对“东西富裕县”兵役局长“窦军潘燕”如是说!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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