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导游服务必备知识(4) (第1/3页)
(8)机场费。对每一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收取机场费人民币10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以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9)退票。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10)计重免费行李额。在国际地区航线上,按旅客票价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头等票价40千克,公务票价30千克,经济票价20干克。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11)计件免费行李额。计件免费行李额适用于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行李运输。按旅客所购客票的票价等级,对每一全价或半价的旅客交运的免费行李额为:头等和公务票价,免费交运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经济和旅游折扣票价,免费交运的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但两件之和不得超过107英寸(273厘米),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件行李,但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115厘米),另外还可免费交运全折叠式或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手推车一辆。超过规定的件数及超过规定的最大体积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12)随身携带物品。除计件免费交运的行李额外,每一持有全价或半价客票的旅客,还可免费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衣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货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物(限旅途中食用),婴儿摇篮(限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13)行李包装。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运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14)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运输过程中规定禁止出境、人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15)旅行证件。国际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等一切手续。旅客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在交运行李中运输。由于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因此使承运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旅客负责赔偿。
(16)货物托运。托运国际货物,应先交海关检验,货物应附有一切必要证明,并应符合货物运输过程中入境、出境和过境国家的有关规定。
(17)禁运货物。禁止运载文物、毒品和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以保证运输安全,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须进行检查。
(18)危险货物。国际航线上可载运危险货物其品名、数量和包装等须按照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国民航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国民航自1999年6月1日起,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和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做了新的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销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烧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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