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导游服务必备知识(4) (第3/3页)
如下: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远,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二)各相关部门前期应当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向旅客解释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佳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
各机场应在机场显要位直(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国际机场应在联检单位办公区域前)张贴《公告》,安排人员负责《公告》的解释工作,并根据旅客意思,做好超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2.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免税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各机场商业机构、航空公司机上免税店若不能提供盛装免税液态物品的相关包装,不应向需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售卖液态免税品,以免在转机地被没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和、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直于最大容和、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九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羊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来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二、铁路客运
(一)旅客列车种类按车次前冠有的字母或4位阿拉伯数字的不同分为:
车次前冠有字母”T“的列车为特快旅客列车。车次前冠有字母UK”的列车为快速旅客列车。
车次以4位阿拉伯数字开头的列车分为普通旅客快车(1×××、2××,3×A×××,5×××)和普通旅客慢车(6×××,7×××、8×××)。
在春运、暑运期间,还增开车次前冠有字母“L”的临时列车。在旅游季节,还增开车次前冠有字母“y”的临时旅游列车。2007年4月18日第六次大提速,“D”字头的动车组列车。
(二)车票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人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旅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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