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章 申请重新鉴定 (第2/3页)
据诉、辩双方的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邹美莲的人身受损责任由谁承担,其本人是否负责任;2、原告邹美莲的各项损失能否按照深鹏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3、原告邹美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多少为宜;4、原告邓志辉的性福权赔偿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认同?”
李超和张梁翰先后答道:“同意。”
庭审继续,“下面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李超当即拿出证据目录来,胸有成竹地道:“我方共提交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分娩后在x医院调取的原告邹美莲的病历,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医院在进行会yin侧切手术前,没有术前讨论记录,证明医院实施会yin侧切手术程序缺失,没有经过充分研究,医院存在过错。”
“第二组证据是邹美莲的手术记录、用药清单、疾病证明书,证明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邹美莲先后进行过二次手术,在深鹏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才修补好伤洞。”
“第三组证据是原告邹美莲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租房合同以及房东、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原告三年来一直在深鹏工作居住生活,其应按照深鹏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第四组证据是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上清楚载明,‘邹美莲的会yin距肛门2cm处可见约小拇指大小的孔洞,用探针探查该孔洞,直达直肠粘膜,位于肛门括约肌上方,自肛门注入盐水,可见液体会从该孔洞溢出’,证明原告邹美莲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邹美莲下体的孔洞严重影响其自身生活以及夫妻性生活,原告邓志辉的性福权赔偿请求合理合法。”
“第五组证据是录音一带,原告邹美莲用手机录的其和邓志辉就伤洞问题进行的交谈,录音中邓志辉表示出对孔洞的敏感,性yu大减,证明原告邓志辉确因留下的孔洞,降低了性福指数,影响了夫妻性生活和谐。”
李超所举的证据充分,所欲证明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