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章 庭上交锋 (第2/3页)
告作为死者的父母。对去世儿女享有祭祀权。
祭祀权也称悼念权,是指近亲属之间对亡故亲属的祭祀和悼念的意愿和可能,是亲属权的内容,其中意愿是内容,可能性是权利的本质。两原告作为聂云的父母,当然享有祭祀权。
二是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亲属身份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从法治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有机统一起来,祭祀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理的角度看,祭祀权也可以发展为法定权利。权利作为一个关系范畴,他存在社会生活秩序中,法定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存在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
在道理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只见,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可以表现或者提升为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祀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祭祀权可以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中华祭祀文化源远流长,祭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乃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侵害祭祀权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乃至法律的制裁。是传统文化的使然,更是社会的要求。
综上,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亲属身份权的一种具体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被告侵犯两原告的合法祭祀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刘强未将聂云骨灰存放地或安葬何处告知聂云的父母,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两原告无法祭祀,侵犯了两位老人的合法祭祀权,有悖于社会风俗。
被告刘强在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刘强的行为还造成了两原告精神伤害,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要求被告刘强在判决生效后15提案内在合法墓地将聂云骨灰安葬,并告知二原告。被告刘强理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李超的一番辩论意见讲得鞭策入理,众人听了都是频频diǎn头。聂海华听了,更是激动不已,李超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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