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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简介

    第104章 万物有灵皆平等 (第1/3页)

    以前我也曾经简单的认为除魔卫道就是把所有害人的东西全部灭掉,但是二叔直接就把我彻底“拍翻在了地上”。

    二叔给我这样的想法下的定义是“人本位”思想,这种思想的解释是因为我是人,所以我自然而然的就偏向于人类,而容不下除人以外的万物,所作所为自然就会以人的利益为主,而抛弃了这世上其他的生灵万物。

    而这种思想正是来源于中国人自古尊崇的儒学思想,以自我为价值中心来对待万物,这种以儒家的人类中心论为基础的观念在我们中国人的思想传统中已经根深蒂固。

    最突出地表现就在儒家的“人者天地之心”、“惟人万物之灵”和“天地之性人为贵”三个命题上,从而确立了人贵于万物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自从汉朝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这样的思想已经在中国流传了上千年。

    而我道家对此却有与众不同的看法。“道法自然”是道家基本原则,万物在“大道”面前都是平等的,“大道”对万物一视同仁。人并不优于万物,也是万物中的普通一员,并不比万物优越,因而人并不是天地万物的中心,人与万物之间也是平等的。

    道家学说以“自然”为最高价值,对“自然”价值的推崇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作为道家最高范畴的“道”和最高价值的“自然”乃是二位一体,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对道与自然的关系最经典的概括,“道”为天和地所取法,在最高的存在“道”之上并没有一个需要“道”来取法的更高的存在,“道”所惟一需要做的事就是“法自然”,即取法自然的原则。

    而“道”自身又是惟一的、绝对的、永恒的、无条件的最高本体,是最自然的存在,因而“道法自然”就是取法“道”本身之自然。

    如果不考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地”、“天”、“道”这几个中间环节,而是把位于两端的“人”和“自然”连接起来,就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其中所讲的正是,人的行为必须追求自然的价值,遵循自然的原则。

    落实在人与万物的关系上,那就是:人应该以自然的态度对待万物,尊重万物的自然状态而不妄加干预。

    《道德经》第五十一章说: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所谓“道生之”,是说“道”创生了万物。所谓“德畜之”,是说“德”养育了万物,这个“德”就是存在于万物之中的“道”,它是万物存在的内在根据。所谓“物形之”,是说万物依据各自从“道”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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