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复原凶案现场! (第2/3页)
犯下盗窃罪,后面再给他加一条,破坏命案现场的证据,给他办了!”
“好,好。”
不怪周常远生气,要真是从钞票上提取到交易双方的指纹,其中一方的指纹,符合床下和挂钟的指纹,那这个人的活动轨迹完全清楚了,且是有证据支撑的。
也就是说,这个人是以嫖客的身份,进入余静的房间,用两百块现金,让余静脱下衣服。
杨锦文见没人再说话,继续讲道:“被害人余静把衣服脱掉后,这个人拿出钢丝绳,趁其不备,套住被害人的脖子上。
被害人被勒住脖子后,无法出声,拼命地挣扎。
凶手一直拽着钢丝绳,把她拖到客厅。
在客厅的时候,凶手摔了一跤,倒在地上。
这时候,他看见圆桌下面放着的小板凳,他就趁机把小板凳拿出来,放在被害人的脑袋下面,然后用两个膝盖抵住小板凳,双手使劲,活活勒死被害人。
我们看尸体伤口的照片,脖子上明显有二次勒痕,被害人双手也有抓取后留下的淤痕。
也就是凶手用钢绳套住被害人,第一次进行勒死,被害人是差点挣脱开的,这个时候,可能是凶手摔倒在地,被害人喘息了一下。
凶手勒第二次的时候,被害人挣脱不开了。
并且出现尿失禁的现象,已经是濒死边缘。
等她彻底死亡后,凶手用烟头,烫伤了死者的身体部位,分别出现在左茹,还有右茹,以及腹部等位置……”
说到这里,杨锦文顿了顿,会议室里鸦雀无声,只有窗户外的雨,哗啦啦地下着,天色显得非常灰暗,并伴随着远处的雷声。
见没人有异议,杨锦文继续道:“法医判定的死亡时间是在晚上七点三十分到九点之间,那么凶手下手的时间到底是几点?我们不得而知。
但可以推测出,在八点三十分之前,凶手依旧留在凶案现场,他并没有马上离开,并对被害人身体部位实施残害。
时间来到八点三十分,刚好是杨建辉上楼的时间。
凶手大概率是在这个时候,打开门准备离开,刚好碰见了杨建辉出现在走廊。
这个时间,凶手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门关上。
但凶案现场的房门,傅队和我都看过,房门上是圆形锁,锁舌生锈,需要使劲关门,才能锁上门。
也就是说,凶手必须使劲关门,才能关上。
但这就会引起杨建辉的注意,而且凶手无法判断杨建辉是什么人,或许他认为杨建辉是这层楼的租户,或者是凶手心急之下,赶紧藏在床底。
杨建辉就是这个时候发现门没锁,偷偷的溜了进来,看见了尸体。
他没报警,选择了偷取被害人的金项链和屋里的钱财,并在现场抽了一支白红梅香烟,把烟头扔在了地上。
等他离开后,凶手从床下出来,捡起他抽的烟头,塞进被害人体内。”
另一张白板上有拍摄尸体的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就是烟头的过滤嘴在被害人的体外。
傅明远沉吟道:“照这么说,凶手是想嫁祸杨建辉?”
杨锦文看向几个痕检,问道:“你们从床下和挂钟上提取到相同的指纹之后,屋里的其他地方,还有没有发现类似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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