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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4章  投奔之心 (第3/3页)

  一个电话,之前在《Baby》录音时,为林见鹿提供了伴唱音轨的科里斯·马丁斯很快就赶了过来,大家嘻嘻哈哈着碰拳、握手、拥抱。

    这厮黑人,是个小歌手,擅长饶舌、灵魂乐和R&B,之前在哥伦比亚旗下的一家小厂牌发过两张专辑,但销量一般,赚过一点钱,但是早就财政崩盘了,目前以夜场驻唱,和全美到处跑酒吧、跑音乐节过日子,该说不说,唱功倒是不错。

    要不然赵明信也不会选中了他。

    老美这边的规矩,但凡稍有地位的音乐人,参与进作品的创作中来,除非他自己放弃,要拿一笔快钱,否则就都是要给版税分成的,之前他在《Baby》奉献了一点和声,算是伴唱,就拿了那首歌的0.1%的版税。

    对于他这样一个落魄的小歌手来说,本来大多更喜欢直接拿一笔钱,因为版权啊、表演权啊这些,压根儿也不可能给他,但他和他的经纪人很看好《Baby》这首歌,就坚持要拿版税,林见鹿无所谓,反正不是他出钱,赵明信也同意了。

    合作过程中,这哥们还不错,事儿少,干活儿卖力气,嗓子也好。

    而且之前的合作结束,这哥们儿还一再的表示,特别看好林见鹿的音乐才华,想要跟着混——据说黑人有这个习俗,特别喜欢跟个老大混。

    但林见鹿没有在阿美利加收小弟的打算,目前大家就是纯粹合作。

    接下来还要用他来做和声、伴唱,但也依然还是纯粹合作——该给的版税肯定会给,但别管他参与幅度有多深,表演权之类的,都是想也别想。

    什么叫表演权?

    就是说这首歌发行上市了,我要出去接商演,只要唱这首歌,就得有他一份钱,他去了,按约定比例拿他的那一份钱,不去,你要找人顶他的位置,或者干脆他的声音那部分,你直接放伴奏,他也依然要拿他的那一份钱。

    你不给,他就可以告你,一告一个准。

    极端些的,他不同意出场你要是敢接商演,他就可以直接告你了!

    老美这边因为在创作、录音、表演等方面的合作,产生的纠纷,每年都是一大把一大把的起诉官司——大家都烦!

    所以时至今日,渐渐就形成了新的市场规则,具体来说就是越分越细。

    版权是版权,按照最早的词、曲、编曲创作,到后期录音、演唱的创作,视乎参与程度,多人合作的话,从一开始就详细规定好谁占多少份额。

    署名权是署名权,有新人贡献了几句唱,宁可不要版税,也要拿署名权。

    表演权是表演权,除非合作方地位足够高、或者说足够的不可或缺,否则的话,主创是绝对不会给你表演权了——即便是足够大牌的合作者,大家也要提前签谅解书,规定他不在场你也可以唱你那部分,可以独自去接商演赚钱。而反过来,你不出场,他不可以独自在商业演出中唱这首作品。

    诸如此类。

    总之,远不如华语歌坛的处理逻辑那么简单直接。

    正向的去看,这种配合机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甚而促进了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反向的去看,扯皮的官司一桩又一桩,很多作品到最后变成了你也不能唱、我也不能唱,反正撕破脸了,谁都别想挣这个钱。

    所以之前拿到最初那三首歌之后,张爱嘉和葛福红直接飞到这边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这边找了专业的版权律师,钱花出去了,提前就把坑给探明白了。

    整张专辑,主创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林见鹿。

    署名权一概不给,表演权谁都别想。

    倒是版税,反正只要不影响林见鹿的收入,赵明信的新力哥伦比亚那边爱给多少给多少——所以才只能挑科里斯·马丁斯这么一个落魄的十八线小歌手。

    说说聊聊,很快就重新热络起来。

    干活儿呗,接下来的十二首歌的录音,还有大量的和音和伴唱,是需要这么一个黑人嗓音参与进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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