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十一章 录音带的质证  上海二月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大 中 小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简介

    第五十一章 录音带的质证 (第1/3页)

    审判长说:

    “播放。”

    书记员把带子放进一台老式的机器里。

    那台机器是法院从库房里找出来的。

    外壳发黄。

    “咔哒”一声。

    然后是一段空白的沙沙声。

    法庭里所有人都坐着不动。

    沙沙声响了大概三秒。

    然后有一个声音。

    “零点五。”

    那是一个男人的声音。

    不高,不快。

    有点哑。

    “这个数不能落到德国人手里。”

    沙沙。

    “他抄了十个月。”

    “每一笔都合法。”

    沙沙。

    然后是脚步声。

    一个人走出去的声音。

    门关上。

    然后,另一个声音。

    很轻。

    像是在自言自语。

    “他不肯停。”

    “那就等他抄完。”

    四十七秒。

    放完了。

    机器“咔哒”一声停了。

    法庭里没有人说话。

    过了大概十秒,审判长开口。

    “这就是全部?”

    方牧说:

    “是。”

    “四十七秒。”

    “是。”

    审判长在纸上写了两行。

    然后他说:

    “对方意见。”

    陈慎之站起来。

    他没有马上说话。

    他把本子翻开,又合上。

    然后他说:

    “审判长。”

    “你说。”

    “这一段录音,”他说,“我方不否认它存在。”

    他抬起头。

    “我方只是要请法庭注意三件事。”

    他伸出手指。

    “第一,时长四十七秒。”他说,“前面有没有内容,后面有没有内容,不清楚。”

    “第二,录音的时间、地点,不清楚。”

    “第三,”他说,“说话的人是谁,不清楚。”

    他把手放下。

    “这三点,”他说,“任何一点不成立,这段录音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方牧说:

    “我方可以回答第二点。”

    审判长抬起头。

    “你说。”

    方牧说:

    “录音的时间,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地点。”

    方牧说:

    “润丰三号车间旁边的调度室。”

    陈慎之说:

    “依据。”

    方牧说:

    “这台机器的后台记录。”他说,“我方在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申请诉前保全,三月六日由法院调取。”

    他停了一下。

    “调取的原始记录上,有一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二十一点四十一分,时长三分四十七秒。”

    法庭里动了一下。

    陈慎之站在那儿。

    他说:

    “三分四十七秒。”

    “是。”方牧说。

    “那为什么现在只有四十七秒。”

    方牧说:

    “因为带子被剪掉了三分钟。”

    “谁剪的。”

    方牧说:

    “不知道。”

    “什么时候剪的。”

    方牧说:

    “不知道。”

    陈慎之点了点头。

    他说:

    “审判长。”他说,“这就是我方说的第一点。”

    他转过身。

    “被剪掉的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