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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章 保管链 (第2/3页)

站起来。

    “审判长。”他说。

    “你说。”

    “关于第四件、第六件、第七件,”他说,“我方要提一个问题。”

    他走到桌子前面。

    “这三件的来源人,都是陶岚。”他说,“而陶岚女士,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被恒信暂停权限,三月中旬离职。”

    他停了一下。

    “我方请求法庭注意,”他说,“她取得这些材料的时间点。”

    审判长说:

    “说明。”

    陈慎之说:

    “她是在离职前,把这些材料带走的。”

    法庭里安静下来。

    方牧站在那儿。

    他知道这一句是什么意思。

    这不是质证。

    这是埋线。

    陈慎之今天不打算在这里用。

    他要留到后面。

    方牧说:

    “审判长。”

    “你说。”

    “我方请求,”他说,“把对方这句话,记录在案。”

    审判长看了他一眼。

    “记录在案。”

    第五件。

    “硬件钱包。”方牧说,“编号 V7。”

    “来源。”

    方牧说:

    “润丰厂区,V 区,七号更衣柜。”

    “钥匙在谁手里。”

    方牧说:

    “更衣柜没有锁。”他说,“只有一根铁丝。”

    他停了一下。

    “铁丝在门框上面。”

    审判长抬起头。

    “你怎么知道的。”

    方牧说:

    “周某某告诉我。”

    第六件,第七件。

    “评估报告,二〇一六年三月版及四月版。”方牧说,“来源人陶岚。”

    “合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他说,“来源人陶岚。”

    审判长写。

    第八件。

    方牧说:

    “搪瓷盆。”

    书记员把盆端上来。

    盆底朝上。

    钢印清清楚楚。

    润丰 0347

    “来源人。”审判长说。

    方牧说:

    “沈文华。”

    “取得时间。”

    方牧说:

    “一九九八年,厂里发的。”他说,“李博尧用了十七年。”

    他停了一下。

    “他走以后,”他说,“她用它种薄荷。”

    陈慎之站起来。

    “审判长。”他说。

    “你说。”

    “关于第八件,”他说,“我方有一个疑问。”

    他走到桌前,看着那个盆。

    “一个饭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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