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保管链 (第2/3页)
站起来。
“审判长。”他说。
“你说。”
“关于第四件、第六件、第七件,”他说,“我方要提一个问题。”
他走到桌子前面。
“这三件的来源人,都是陶岚。”他说,“而陶岚女士,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被恒信暂停权限,三月中旬离职。”
他停了一下。
“我方请求法庭注意,”他说,“她取得这些材料的时间点。”
审判长说:
“说明。”
陈慎之说:
“她是在离职前,把这些材料带走的。”
法庭里安静下来。
方牧站在那儿。
他知道这一句是什么意思。
这不是质证。
这是埋线。
陈慎之今天不打算在这里用。
他要留到后面。
方牧说:
“审判长。”
“你说。”
“我方请求,”他说,“把对方这句话,记录在案。”
审判长看了他一眼。
“记录在案。”
第五件。
“硬件钱包。”方牧说,“编号 V7。”
“来源。”
方牧说:
“润丰厂区,V 区,七号更衣柜。”
“钥匙在谁手里。”
方牧说:
“更衣柜没有锁。”他说,“只有一根铁丝。”
他停了一下。
“铁丝在门框上面。”
审判长抬起头。
“你怎么知道的。”
方牧说:
“周某某告诉我。”
第六件,第七件。
“评估报告,二〇一六年三月版及四月版。”方牧说,“来源人陶岚。”
“合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他说,“来源人陶岚。”
审判长写。
第八件。
方牧说:
“搪瓷盆。”
书记员把盆端上来。
盆底朝上。
钢印清清楚楚。
润丰 0347
“来源人。”审判长说。
方牧说:
“沈文华。”
“取得时间。”
方牧说:
“一九九八年,厂里发的。”他说,“李博尧用了十七年。”
他停了一下。
“他走以后,”他说,“她用它种薄荷。”
陈慎之站起来。
“审判长。”他说。
“你说。”
“关于第八件,”他说,“我方有一个疑问。”
他走到桌前,看着那个盆。
“一个饭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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