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凤凰涅磐之大时代(二) (第1/3页)
根据这部宪法的总则规定了帝国立宪后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国体,以议会内阁制为政体;并严格执行以下几点:一,新帝国秉持四权分立原则,即皇权.立法.行政.司法四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
二,帝国皇帝作为帝国象征和最高虚位国家元首及军队统帅拥有在非常时期(非常时期是指执政当局施政不当导致产生巨大争议让社会严重动荡不安和政局迟迟无法稳定)解散议会和內阁的权力,同时还拥有签署批准内阁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宣布战争和全国范围内戒严令,任命临时稳定政府以及任免海外领地总督和驻外大使,签署和批准国际公约和重大法律文件以及决定全民公决事项等。
三,帝国议会由年满18岁的帝国公民全体投票选出的国民院(下院)和由帝国皇帝指派的元老院(上院)组成,国民院议员由各政党提名参选人并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配额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在国民院总数500席位中赢得过半数席位的政党将可以获得单独组阁权!
无法过半则由最多席位的政党优先提出联合组阁并提交内阁组成人员名单交由国民院表决通过后呈报皇帝陛下御准;国民院拥有审议并通过内阁组成,审议并批准内阁提出的政府预算和施政报告,对内阁进行包括质询和弹劾等方式在内的监督,审查并通过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等;元老院则由各界各行业的领袖推举并由皇帝陛下御准产生,总数100席其中30席属于皇帝陛下亲自指定并将终身任职!
拥有对内阁质询监督建议批评权以及启动对内阁不信任案和弹劾权(需有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交付国民院表决),与国民院一起审议审查施政报告和政府预算等。
四,帝国内阁为皇帝陛下授权下的帝国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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